服务热线0898-63226287
新闻中心

海南文昌清泉食品有限公司

  • 地址:海南省文昌市东阁地绿工业园区
  • 传真:0898-63230803
  • QQ:1325816593
  • 邮箱:1325816593@qq.com
  • 邮编:571300
  • 媒体报道你现在的位置:首页 - 新闻中心 - 媒体报道

    进口葡萄酒市场该如何监管

    作者:  来源:   更新时间:2013-08-13  阅读数:5743

    一、进口葡萄酒市场存在的问题

    1.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食品流通许可证

    受制于企业规模和自身实力,个别企业通过造假手段骗取食品流通许可证。

    2.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

    一些企业的进销货台账不健全,无法满足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的要求。还有一些企业销售的进口葡萄酒未加贴中文标签,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
    3.是否为正规进口葡萄酒无法确认

    部分企业不能及时出具进口来源证明材料,导致进口葡萄酒的合法身份无法确认。

    4.部分在售进口葡萄酒涉嫌商标侵权

    进口葡萄酒行业品牌使用情况非常复杂,一些“傍名牌”产品混杂其中,严重危害消费者的食用安全。

    5.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

    一些经营者夸大宣传进口葡萄酒的年份、酒庄规模、市场声誉等信息,误导消费者; 个别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,存在吸收会员、收取会员费、按销售情况返利的情况。

    二、加强进口葡萄酒市场监管的建议

    1.前移关口,强化业前培训,落实经营主体责任

    严格准入审查。对于从事酒类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,在核发许可证和办理营业执照之前,应严格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依法进行审核,确保核查到位。

    落实业前培训。在相关经营主体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和之初,工商机关可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、集中培训、上门指导等方式,对经营者进行从业前培训,要求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项责任,增强食品安全意识,提高管理水平。

    及时开展行政约谈。对新成立、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因食品经营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,及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,着重了解企业组织结构、经营产品、管理方法、营销模式、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有关情况,引导企业诚信经营。

    2.整合职能,加强综合监管,提高监管合力

    扎实推进日常监管。加强日常巡查,重点督促进口葡萄酒企业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、进货查验、一票通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软件,实行信用分类监管,提高监管效能。

    灵活运用多种监管手段。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,灵活采取行政告诫、行政约谈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处罚、行政通报等多种手段和措施,实现指导规范一批,告诫整改一批,打击处理一批,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。

    建立联动监管机制。建立并完善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,加强与知名品牌葡萄酒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;建立信息通报、案件移送、执法协作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,形成信息互通、反应快捷、高效协调、有机运转的监管执法体系。与此同时,在工商系统内部,全国进口葡萄酒的口岸地,大型交易市场所在地,重点进口商、批发商所在地,区域性造假高发地,工商机关要加强工作配合,发挥系统优势和合力,深挖源头,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。

    3.创新机制,加强行业自律,营造诚信经营环境

    推动建立行业协会。推动建立进口葡萄酒业行业协会,通过制定和落实行业自律公约,督促经营者严格自律,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。

    建立合理定价机制。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在保证经营者合理利润空间的基础上,构建相对公开、透明、合理的商品定价、交易场所明码标价等价格形成和公示机制,为消费者提供科学消费参考。

    开展行业信用创评活动。积极开展 “星级文明经营户”创评活动,通过树立典型引导经营者诚信、守法、文明经营。

    4.扩大宣传,加强消费教育,倡导文明理性消费

    深入调查并公布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进口葡萄酒的国际售价,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价格参考;通过发放宣传册、开办消费教育栏目等形式,普及葡萄酒消费知识,发布各类消费警示信息,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。

    5.加强培训,提高科学监管水平

    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,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,帮助执法人员积累相关知识,分析和解决进口葡萄酒市场存在的问题,研究治理对策,提高科学监管水平。


    打印本页 | 返回前一页

    Copyright 2013-2015 海南文昌清泉食品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  技术支持:绿岛之家
    地址:海南省文昌市东阁地绿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:0898-63226287

    琼公网安备 46900502000158号